《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0条: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进行审查,并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阅读全文]
《刑诉法》第156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157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阅读全文]
《刑诉法》第172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阅读全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5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阅读全文]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辩护律师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人员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同意后保释释放,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阅读全文]
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部、最高检察院以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问题的规定、解释,下列情形可以适用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阅读全文]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前最长有37天时间,即刑事拘留最长30天加提请批准逮捕最长7天。在37天之内,我们至少有两次机会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第一是与侦查机关沟通,争取取保候审或者撤销案…[阅读全文]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阅读全文]
一、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阅读全文]